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保健食品的定义和术语、技术要求、净含量、装量差异或重量差异以及标签。
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保健食品。
2 术语和定义
保健食品
指声称并依法批准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、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。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,具有调节机体功能,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,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、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。
3 技术要求
3.1 原料和辅料
原料和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(或)有关规定。
3.2 感官要求
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表1 感官指标
项 目 |
指标 |
检验方法 |
色泽 |
内容物、包衣或囊皮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 |
取适量试样在自然光下进行观察,通过目测、口尝、鼻嗅进行检验 |
性状 |
内容物、包衣或囊皮具有该品种应有的形态,完整光洁、无粘结、变形、破损等现象 |
|
滋味、气味 |
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,无异味。 |
|
杂质 |
外表及内部均无肉眼可见杂质 |
3.3 污染物限量
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,GB 2762无规定的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表2 污染物限量
项 目 |
指 标 |
检验方法 |
铅(Pb)/(mg/kg) ≤ |
2.0 |
GB 5009.12 |
总砷(As)/(mg/kg) ≤ |
1.0 |
GB/T 5009.11 |
总汞(Hg)/(mg/kg) ≤ |
0.3 |
GB/T 5009.17 |
注1: 袋泡茶剂的铅≤5.0 mg/kg。 注2: 口服液的铅≤0.5 mg/kg,总砷≤0.3 mg/kg。 注3: 适用于14岁以下儿童、青少年的保健食品的铅≤0.3 mg/kg,液态产品的铅≤0.02 mg/kg。 |
3.4 真菌毒素限量
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。
3.5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
3.6 微生物限量
应符合相应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食品国家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表3 微生物限量
项 目 |
限量 |
检验方法 |
|
液态产品 |
固态或半固态产品 |
||
菌落总数/(CFU/g)a ≤ |
1000 |
30000 |
GB4789. 2 |
大肠菌群(MPN/g) ≤ |
4.3 |
9.2 |
GB4789. 3 MPN计数法 |
霉菌(CFU/g)和酵母 ≤ |
100 |
GB4789. 15 |
|
金黄色葡萄球菌 |
0/ |
GB4789.10 |
|
沙门氏菌 |
0/ |
GB4789.4 |
|
a不适用于终产品含有活性菌种(好氧和兼性厌氧益生菌)的产品。 |
3.7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
3.7.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。
3.7.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和/或有关规定。
4 装量差异或重量差异
应符合药典的规定。
5 标签
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/或有关规定。